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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醫二院傷醫案一審宣判 打人者被判2年賠8萬
  南方日報6月10日訊(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王艷 楊美滿 陳澎)去年10月發生在廣州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以下簡稱“廣醫二院”)的患者家屬打傷醫生一案,10日上午在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羅某慧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賠償兩名被打醫生醫葯費共計8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羅某慧在廣醫二院住院部6樓重症病房ICU救治的祖母病情惡化、隨時可能死亡,主治醫生立即電話通知羅某慧的親屬,後羅某慧及其親屬陸續到達併在ICU門外等待。當天上午9時34分,羅某慧祖母因搶救無效死亡後,主治醫生於9時35分將病人死亡信息告知家屬,羅某慧及其家屬(均另案處理)為發泄情緒,以主治醫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見死者最後一面為由,集體涌入ICU病房旁的醫生休息室,將出面解釋、非死者主治醫生的被害人熊某明逼到牆角進行謾罵,後羅某慧帶頭用拳頭毆打熊某明,致熊某明左側鼻骨凹陷骨折(經鑒定屬輕傷)。雙方衝突過程中,羅某慧及另一名醫生謝某華亦受傷(經鑒定屬輕微傷)。事後,被告人家屬仍聚集在ICU處吵鬧擾亂ICU正常工作秩序,以致死者屍體直至下午16時20分才被醫院工作人員按規定運至太平間存放。
  庭審中,被告人羅某慧認為醫生亦有一定過錯,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其家屬及被害人同事等人的證言,可證實醫院已事先通知患者家屬,已履行了通知義務,患者死亡因其病情所致,死亡準確時間具有不可預測性,但不能因其意願未能滿足就苛求被害人及所在醫院在處置患者死亡問題上具有法律上或道義上的不適當性。判決書指出,兩名被打醫生並非死者的主治醫生,對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解釋工作並未超出一般人的認識範圍,即在一般人看來不會導致傷人事件的發生。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害人在本案中的過錯。
  兩名被打的醫生向被告人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羅某慧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14萬餘元。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羅某慧賠償兩名被打醫生醫葯費共計8萬餘元,精神損失費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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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於艷彬  (原標題:廣醫二院傷醫案一審宣判 打人者被判2年賠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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